如題

依據市府來文

一、 依據本府104年5月15日府民區字第1040110377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「桃園市各里辦公處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」核發證明(如附件),其一覽表中並無「家境清寒」之核發事項,合先敘明。
三、 有關貴校辦理申請本局無力支付午餐、早餐學生補助,倘學生身分為「家境清寒、家庭突遭變故」者,必須由導師家庭訪視並實地瞭解實情認定符合資格後,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,並無採認里辦公處開立之「家境清寒證明」。
四、 另依本局103年11月5日桃教體字第1030080409號函:「...考量家訪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係由家長口述所得,較無客觀公平,故本案補助除導師家訪外,同意學校可透過學生家庭之全戶所得證明資料、全戶財產證明資料...等經濟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審查參考。...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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